玻璃安全膜在建筑领域适用范围
信息来源: | 发布日期:
2009-03-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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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四部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第六条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 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二) 面积大于1.5m²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三) 幕墙(全玻幕除外);
(四) 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五) 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六) 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七) 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八) 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九) 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十) 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